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标志。